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捌拾柒萬零壹佰元,折合銀元壹佰玖拾伍萬陸仟柒佰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伍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萬捌仟柒佰零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元,尚欠新台幣肆萬壹仟叁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起訴未表明其請求之依據(是何種法律關係主張)及其理由,應併請補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