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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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送達代收人 傅祥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折合銀元陸萬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陸佰元,折合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