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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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一八二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送達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蕭雅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