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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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肆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