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七八九號
  上 訴 人 甲○○即文采室內裝潢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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