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七八九號
上 訴 人 甲○○即文采室內裝潢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