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六六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聖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貳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八萬五千九百四十七元及自民國八十
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任被告公司擔任管理警衛二年十一個月。在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十二時十分勤務中,被告派人接班,十三時三十分被告公司以無工作派任為由告
知,經協調以停薪留職一個月向總公司報備。惟被告於五天後即以電話通知離職
。原告於無預告下頓失生活依靠,只得向被告要求資遣,但未被接受,經向勞工
局申訴協調,被告拒不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