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05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О五七號
  原   告 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參佰伍拾柒元及其中壹拾陸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貳拾計算之利息及依上開利
息加計百分拾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林文中 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一日
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用卡正卡及附卡(由訴外人 顏君如 使用)
,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期日前向原告清償
,逾期應另給付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而訴外人林文中自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九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止,於原告之
消費商店共消費記帳新台幣(下同)十七萬四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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