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六一六號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三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加收百分之十延滯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向原告申請國際信用卡,並經
領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
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
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如逾期未付,即按日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