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五五九號
原 告 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係「甲○○○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門牌編號高雄市○○區
○○○路○○○號八樓之二),依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每一區分所有權人均
應按其所有坪數繳納大樓住戶每坪新台幣(下同)七十元,而被告所有房屋依其
坪數計算,其每月應繳納之管理費為新台幣(下同)四千九百七十三點四八元,
詎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份起至八十九年十月份止之管理費均未繳納,合計積
欠管理費八萬九千五百二十二元,迭經催告追索亦均無效,為此乃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