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16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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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一六六一號
原 告 甲○○○○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戊○○
吳建毅
(原名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貳拾玖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戊○○原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以被告吳建毅為附卡申
請人而與伊訂立記帳卡使用契約,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號正
卡及卡號0000000000000號附卡之記帳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伊
之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消費後次月十五日前繳納帳款,逾繳款期限日未付款依
約另應給付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延滯息,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