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一七五六號
原 告 乙○○○○星大廈住戶聯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