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一七五六號
  原   告 乙○○○○星大廈住戶聯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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