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25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二四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參加原告召集之三互助會,一會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日起至八
十九年七月十日止,每會三萬元,會員連同會首共二十四會,每月十日開標(
下簡稱第一會),被告參加一會;一會自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年二月
十五日止,每會二萬元,會員連同會首共二十二會,每月十五日開標(下簡稱
第二會),被告亦參加一會;另一會則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九年
十月二十日止,每會三萬元,會員連同會首共二十四會,每月二十日開標(下
簡稱第三會),被告與原告共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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