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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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八ОО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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