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35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95年2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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