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羅補字第2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258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
仟壹佰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費用壹仟元,尚應補繳壹仟壹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顏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 記 官 程 志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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