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7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76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4月3日下午3時2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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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1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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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年利率│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暨利息起算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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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4年11月20日│玖拾貳萬叁│94年11月21日│6﹪│BRB0000000│丙○○│臺灣土地銀行
│││仟元│起至清償日止││││中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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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4年11月20日│玖拾肆萬元│94年12月15日│6﹪│BRB0000000│丙○○│臺灣土地銀行│
││││起至清償日止││││中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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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4年11月20日│玖拾 陸萬柒 │94年12月20日│6﹪│BRB0000000│丙○○│臺灣土地銀行│
│││仟元│起至清償日止││││中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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