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0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1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政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回復
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
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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