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5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簡字第540號
原   告  林益弘
被   告  江添祥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簡字第54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
年6月11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居住於新北市○○區○○○路○段○○○巷
○○○號3樓,原告則居住於新北市○○區○○○路○
段○○○巷○○○號4樓,二人為上下樓層之鄰居關係。
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12日下午某時許,該棟之
另名住戶即訴外人 張楊秋英 因住處陽台有滲水情形,乃至原
告住處請其至頂樓察看其先前於頂樓挖掘之溝渠是否為造成
滲水原因。嗣原告於同日下午5時40分許至頂樓時,被
告亦於該處,兩造旋因於頂樓挖掘溝渠,且被告認原告誣指
伊於頂樓亂丟垃圾等事情發生爭執,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人之
身體犯意,先以A4紙張數張捲成棒狀,以該紙棒毆打原告
之左額頭部位,嗣後再以拳頭徒手毆打原告之胸部、腹部、
右手上臂及前臂,且於原告欲離開現場時,推擠原告,使原
告之左肩擦撞水塔之水泥牆面,致原告受有頭部創傷併頭皮
血腫、胸部挫傷、腹部挫傷、右上臂及前臂挫傷、左肩擦傷
等傷害。案經鈞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408號刑事判決處被告
拘役20日,嗣被告上訴亦遭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故請求被告
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7萬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
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審判筆錄、診斷證
明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傷害之犯意,於前揭時地,先以A4紙
張數張捲成棒狀,以該紙棒毆打原告之左額頭部位,嗣後再
以拳頭徒手毆打原告之胸部、腹部、右手上臂及前臂,且於
原告欲離開現場時,推擠原告,使原告之左肩擦撞水塔之水
泥牆面,致原告受有頭部創傷併頭皮血腫、胸部挫傷、腹部
挫傷、右上臂及前臂挫傷、左肩擦傷等傷害之事實,業經本
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408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拘役貳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案,自堪信原
告上開主張為真實。揆諸首揭規定,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茲就原告之請求審酌如下:
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核定相當之數額。
最高法院著有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二三號判例意旨可參。爰
審酌本件原告所受頭部創傷併頭皮血腫、胸部挫傷、腹部挫
傷、右上臂及前臂挫傷、左肩擦傷等傷害、日常生活受影響
程度,治療期間之長短、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
,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70000元,尚嫌過高,應
予核減為80000元為適當,是其逾此範圍之部分即不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80000元,
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至逾此部份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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