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286號
原   告  陳詠翔
      畢展熒
      游瑞歷
       陳伯軒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文良 即加樂
  世創意展演企業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6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㈠依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原告等人係向被告請求支付薪資共
  新臺幣(下同)80,000元,是原告應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
  之請求權基礎(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及請求被告給
  付金額之計算依據並提出相關事證。另就原告之內部關係上
  ,本件原告等人係基於同一請求權而共同向被告為求80,000
  元,或原告係本於各自之請求權而分別向被告為請求,如係
  原告各自向被告為請求,則各原告向被告所各自請求之金額
  為何,並應補正訴之聲明。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備繕本1份
  。
 ㈡依上說明,如本件原告等人係基於同一請求權而共同向被告
  為求80,000元,則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㈢倘原告係本於各自之請求權而分別向被告為請求,因本件適
  用小額訴訟程序,則各原告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合計應繳4,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本件尚應補繳3,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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