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286號
原 告 陳詠翔
畢展熒
游瑞歷
陳伯軒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文良 即加樂
世創意展演企業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6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㈠依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原告等人係向被告請求支付薪資共
新臺幣(下同)80,000元,是原告應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
之請求權基礎(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及請求被告給
付金額之計算依據並提出相關事證。另就原告之內部關係上
,本件原告等人係基於同一請求權而共同向被告為求80,000
元,或原告係本於各自之請求權而分別向被告為請求,如係
原告各自向被告為請求,則各原告向被告所各自請求之金額
為何,並應補正訴之聲明。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備繕本1份
。
㈡依上說明,如本件原告等人係基於同一請求權而共同向被告
為求80,000元,則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㈢倘原告係本於各自之請求權而分別向被告為請求,因本件適
用小額訴訟程序,則各原告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合計應繳4,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本件尚應補繳3,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