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智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零點陸
柒參陸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貳組及殘渣袋參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共計0.6736公克),
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毀;另扣案之吸食器2
組及殘渣袋3只,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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