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499號
原   告  李信宏
被   告  郭建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7,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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