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鎧帆
杜鴻翔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13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游鎧帆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杜鴻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被告前均未曾有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
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
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
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