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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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0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漢欽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柒佰肆拾捌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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