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簡字第17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陳長霖
被 告 陳金昌
被 告 邱富閔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旗簡字第1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3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
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影
本、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
實,其依借款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