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簡字第1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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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陳俊彬
被 告 葉峻成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旗簡字第11號給付現金卡帳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3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
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玖仟肆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
告各2份,及現金卡聲請書、契約暨約定書、交易明細表各
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借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清償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