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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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97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洧泠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
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捌拾
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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