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小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旗小字第2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謝明君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被   告  鍾弘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壹萬捌仟肆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另本金部分於民國
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