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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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 岡小字 第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戴世璋
被 告 余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所為之
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被告欄中關於「余佳」之記
載,應更正為「余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