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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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1425號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孫惠民
法定代理人 高泉清
訴訟代理人 高金昌
主文
本件准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鄧翼正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68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王裕南 ,嗣於本院判決後之民
國101年3月28日始具狀變更為鄧翼正,並由其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附卷為證,核
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