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再字第17號再審原告 張森富
姜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王快 等間分割共有物等再審之訴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6萬3,27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2萬7,279元,未據再審原告張森富、姜洺繳納;又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萬元,亦未據再審原告姜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陳心婷法官陳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胡新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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