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837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應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等於5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5年4月22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6、8頁);茲已逾限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10頁原法院收費答詢表、第11頁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等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邱靜琪法官許碧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