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原告 黃王快
王進財 王加興 王朝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複代理人 蕭盛文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張煊富 兼訴訟代理人 羅鴻霖 被告即反訴原告羅鴻霖
姜洺 張森 富翁 張秀容 被告 張吉富
羅永昌 羅振東 羅芸芳 高麗鳳 羅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被告姜洺對於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18號判決所提再審之訴之裁判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該事件業已終結,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