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3號上訴人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世坤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陳維鈞 律師 蘇玉泉 被上訴人速位互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村禾 訴訟代理人 林大然
鍾凱勳 律師 陳士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呂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