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2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忠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忠榮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按被告所犯數罪業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嗣檢察官復以該裁定中部分之罪與他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則該部分之罪即已屬重複定應執行之刑,自有一事不再理之違誤(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意旨固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惟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與本院101年度審訴緝字第132號判決所判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2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並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自不得再將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