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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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原告 黃王快
王進財 王加興 王朝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複代理人 蕭盛文 律師
陳昱嵐 律師被告 姜洺
張森富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 律師被告翁 張秀容
張煊富 張吉富 羅永昌 羅芸芳 高麗鳳 羅振東 羅文萍 兼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鴻霖 住桃園市○○區○○里0鄰○○○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