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四五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甲○○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扣案之骰子肆粒、磁碗壹個及賭資新台幣參仟肆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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