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9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九六О號
  原   告 乙○○○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台中市○○路○段○○○號四樓之二房屋,係屬原告
管理之公寓大廈住戶,依該大廈住戶規約約定每戶應繳每月每坪四十元之管理費
,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止,自九十年三月起至九十年六
月止共計積欠管理費二十期,計五萬三千四百四十(60.80坪×40元/每月每坪
×20月=53440)元,經原告催討無效,為此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之規定,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前開積欠之管理費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管理費欠繳名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
本、住戶規約、管理費明細、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
之證據,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五萬三千四百四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九十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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