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三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猥褻之聲音、影像,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色情光碟陸拾片及行動電話壹具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華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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