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朴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朴簡字第一八號
  原   告 E○○
  訴訟代理人 D○○
  被   告 01甲○○住高
        02乙○○住高
        03丙○
        04丁○○住日
        05戊○○住高
        06己○○住嘉
        07庚○○住屏
        08辛○○住台
        09壬○○住屏
        10癸○○住高
        11子○○住屏
        12丑○○住屏
        13寅○○住屏
        14卯○○住高
        15辰○○住屏
        16巳○○住屏
        17午○○住屏
  右 人訴訟 F○○
  被   告 18未○○住屏
        19申○
        20酉○○住嘉
        21戌○○○
        22亥○○住台
        23天○○住台
        24地○○住台北市○○區○○里○○街○○○號
        25宇○○住台北縣永和市○○里○○路○○巷○弄○號四樓
        26宙○○住台北縣新店市百福里三民一一七巷六弄七號
        27玄○○住台北縣新店市○○里○○路○○○巷○弄○號
        28黃○○住高
        29A○○住台
        30B○○住台北縣新店市○○里○○路○○○巷○弄○號
        31C○○○
右列原告與被告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被告申○的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陳 秀 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