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朴簡字第一八號
原 告 E○○
訴訟代理人 D○○
被 告 01甲○○住高
02乙○○住高
03丙○
04丁○○住日
05戊○○住高
06己○○住嘉
07庚○○住屏
08辛○○住台
09壬○○住屏
10癸○○住高
11子○○住屏
12丑○○住屏
13寅○○住屏
14卯○○住高
15辰○○住屏
16巳○○住屏
17午○○住屏
右 人訴訟 F○○
被 告 18未○○住屏
19申○
20酉○○住嘉
21戌○○○
22亥○○住台
23天○○住台
24地○○住台北市○○區○○里○○街○○○號
25宇○○住台北縣永和市○○里○○路○○巷○弄○號四樓
26宙○○住台北縣新店市百福里三民一一七巷六弄七號
27玄○○住台北縣新店市○○里○○路○○○巷○弄○號
28黃○○住高
29A○○住台
30B○○住台北縣新店市○○里○○路○○○巷○弄○號
31C○○○
右列原告與被告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被告申○的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陳 秀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