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二八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電動
賭博機具參台、代幣壹批,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六行「...為收銀
員,負責兌換代幣等事宜,」,應補充記載為「...為收銀員,基於犯意之聯
絡,由 鄭今晶 負責兌換代幣等事宜,」其餘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