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九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薩松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日所共同簽發、到期日為民國八十七年五月
十日、面額新台幣伍拾萬貳仟元、付款地為台中市○○路○段○○○號二五樓之一、
受款人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之本票壹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日所共同簽發、到期日為民國八十
七年五月十日、面額新台幣伍拾萬貳仟元、付款地為台中市○○路○段○○○號
二五樓之一、受款人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之本票一紙,向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之裁定,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經以九十年度票壹字第一七九九號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惟原告既未共同簽發系爭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