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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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70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照岡指定辯護人葉鞠萱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三十四頁第二十九行之「被告身為不動產租賃之經營業者」,應更正為「告訴人身為不動產租賃之經營業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三十四頁第二十九行之「被告身為不動產租賃之經營業者」,其中「被告」係「告訴人」之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