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70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照岡指定辯護人葉鞠萱律師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照岡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6月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照岡前經本院認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3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6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黃照岡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於未住居於所設戶籍地,復無法陳明羈押前現住處之地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自100年3月25日起至同年5月17日,以冒他人名義刷卡消費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前後計犯百件以上,其觸犯詐欺罪已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01年3月2日予以羈押在案。本院於101年6月1日羈押期限屆滿前之101年4月22日,對被告行應否延長羈押之訊問後,認依本案卷內各該相關證據資料,被告涉犯前述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等罪嫌,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原羈押之原因仍屬存在,且被告業經原審認定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共13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如經認定成罪,依原審宣告之執行刑非輕,其畏罪逃亡而規避審判之可能性應屬更高,此將不利於審判之進行,基此自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職是之故,本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本院之前認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101年6月2日起對被告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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