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82號原告 余金樹
何燕青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 律師被告 張慶彬 被告貝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欣 訴訟代理人 徐福安
陳由銓 律師追加被告偉成機械企業社張振双 受告知訴訟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信賢 訴訟代理人 曾錦龍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19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就本件訴訟其主張之主觀預備合併部分於開庭前提出詳細訴之聲明,又原告二人主張之侵權行為債權為可分之債,請依原告二人主張金額各自計算分別為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5書記 官司立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