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285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繼承人 王宜家
王淑玫 被繼承人 王志偉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繼承人王宜家、王淑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提出被繼承人王志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姐妹、(4)祖父母;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1153條第1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王志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98年11月16日死亡,茲因其繼承人未陳報遺產清冊,為此,爰依民法第1156之1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利聲請人之求償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資訊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王志偉於民國98年11月16日死亡,其並無子女,而生父母 王慶同 、 黃素蜜 均已亡歿,相對人王宜家、王淑玫二人與被繼承人為手足關係,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志偉之債權人,有聲請人所提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