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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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502號聲請人 張輝騰 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一七四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准予返還」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一七四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