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1589號聲請人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非訟代理人 王喆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錦交通有限公司李文般立嵩通運有限公司、蘇准、 彭彥崇黃俊弼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中錦交通有限公司、立嵩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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