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19號聲請人 余興燕 聲請人楊慧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曉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 楊慧之 法定代理人 黃永成 同意終止收養公證書(前項文件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當地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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