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原告 林淑英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賴一帆 律師
黃泓勝 律師被告 林獻界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9月24日上午9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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