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曾仁勇 相對人 胡欽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胡欽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
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69年度台字第3號判例要旨及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判決要旨可供參考。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當事人書狀之記載,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